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3-22 |
评估范围面积为1.0393kO,由下列12个坐标拐点圈定(注:1980西安坐标系): 拐点 X坐标 Y坐标 ⑴ 3127607.32 39347485.99 ⑵ 3127575.32 39347545.99 ⑶ 3127839.33 39348197.00 ⑷ 3128802.34 39349442.01 ⑸ 3129175.34 39349174.01 ⑹ 3129050.34 39348960.00 ⑺ 3129009.34 39349002.01 ⑻ 3128334.92 39348128.62 ⑼ 3128185.40 39347573.09 ⑽ 3127918.32 39347638.99 ⑾ 3127631.32 39347110.99 ⑿ 3127564.32 39347174.99 开采标高为-50m至-500m.该评估范围与现采矿许可证完全一致,但略大于本项目资源储量核实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范围.经了解,其差别原因在于现采矿许可证在原范围基础上增加了井口范围,其涉及的资源储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具体详见以下关系叠合图(注:开发利用方案标高有误,实为-50至-500m,见附件
八、
九、十
一、十三). 插图1 大王山井矿区范围与储量核实范围关系叠合图
5、评估目的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拟对江西八景煤业有限公司大王山井采矿权进行有偿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价款评估,本评估报告即是对委托人提供在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该采矿权的价值意见.
6、评估基准日 本采矿权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8月31日,该时点距评估委托日时间较近,在两个月以内未发生过重大的经济变动事件,报告中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关标准.
7、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7.
1、法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
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242号令);
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2000]309号);
⑸《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⑹《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4号);
⑺《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⑻《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⑼《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⑽《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2008年第6号)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注:其中含《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⑾《国土资源部关于的公告》(2008年第7号)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⑿《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⒁《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⒂《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7.
2、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⑴采矿权评估委托书(见附件七);
⑵现采矿许可证(证号:C36000020090111120042262,附件八);
⑶原采矿许可证及其采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附件九);
⑷《江西省高安市江西八景煤业有限公司大王山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三大队,2010年1月,见附件十一);
⑸《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赣国土资储备字[2010]127号)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赣金林储审字[2010]127号,见附件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