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7-04-23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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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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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3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
4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
5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7
第一节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7
第二节 开发强度控制
8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0
第一节 建筑高度
10
第二节 建筑间距
10
第三节 建筑退让
11
第四节 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
13
第五节 配套设施
14
第六节 监督检查
15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
16
第一节 道路及交通设施
16
第二节 管线综合
18
第三节 供水及排水工程
18
第四节 能源工程
18
第五节 竖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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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管理
20
第一节 绿地管理
20
第二节 景观风貌管理
20
第三节 城市亮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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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卫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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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综合防灾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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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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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抗震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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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下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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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村镇建设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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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及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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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础设施建设
26
第三节 风貌及环境控制
26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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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28 附件1 名词解释
29 附件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0 总则 为加强本县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科学制定和规范实施城乡规划,保障规划实施,促进全县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县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它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制定.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的生态发展理念,构建 山水林城相融合 的城市特色;
(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特色鲜明,人文和谐,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
(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五)贯彻并体现 海绵城市 、 城市双修 等先进城市规划、管理理念,保持城乡规划的先进性;
(六)严格控制城市七线及生态保护红线. 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与其相关的消防、人防、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县城、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定和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按已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与实施 城乡规划的制定 本县各类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 县域内的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提交本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还应当提交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提交本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域内跨乡、镇的城乡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需要经本溪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乡、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类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乡和村庄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各阶段城镇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编制,并覆盖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下列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县主要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和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