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7-04-23 |
城市广场和公园周边、道路和河道两侧;
县域交通出入口、主要交通节点;
各级风景名胜区边缘、特色街区等;
用地面积较大或者重要的居住区、科研文教区;
其他需要编制的重要区域. 城乡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 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划评估报告按照规定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修改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修改的;
(二)因有关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备案.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