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7-06-15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15民初4828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

负责人:赵国忠,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重庆恐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工业走廊新市工业组团新光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樊容. 被告:樊容,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24号*2幢*3-*3,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507120042. 被告:张光才,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体育村**14号附*1号**13-**16,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24号*2幢*3-*3,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412155410. 被告:樊国福,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和路**39号*2幢*3单元*4-*2,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工业**走廊新市工业组团新光二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407040211. 被告:郑兴兰,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7号*2幢*3单元*4-*2,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工**业走廊新市工业组团新光二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511243822.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告重庆恐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公司)、樊容、张光才、樊国福、郑兴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恐龙公司、 樊容、张光才、樊国福、郑兴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 庆恐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截止2017年4月21日止的利息(含复利)227 484.42元,从2017年10月13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即年利率7.125%上加收50%)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重庆恐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3.原告对抵押担保物在上述第

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樊容、张光才、樊国福、郑兴兰对上述第

一、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被告重庆恐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截止2017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含复利)225 913.63元,从2017年10月13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即年利率7.125%上加收50%)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告恐龙公司发放借款

10 000 000元,用途为仓库装修,年利率为7.125%,到期日为2019年3月14日.抵押物为被告恐龙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光二路8号仓储用房和办公用房,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原告与被告樊容、张光才、樊国福、郑兴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其对被告恐龙公司的借款本息及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恐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款项.原告与被告恐龙公司又于2016年9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调整了还款计划,但被告恐龙公司从2016年10月21日起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和2017年3月14日到期的本金.后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向被告恐龙公司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该借款于2017年4月21日到期.截止2017年10月12日,被告恐龙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