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7-06-15 |
000 000元,并在贷款借据中载明借款期限从2016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14日,年 利率为7.125%,被告恐龙公司在该借据中盖章确认.2016年9 月14日,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告恐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还款计划调整为:于2017年3月14日偿还本金300 000元,并结清所欠利息;
于2017年9月14日偿还本金300 000元,并结清所欠利息;
于2018年3月14日偿还本金500 000元,并结清所欠利息;
于2018年9月14日偿还本金4
000 000元,并结清所欠利息;
于2019年3月14日偿还本金4
900 000元.借款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后被告恐龙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告恐龙公司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被告恐龙公司的贷款于2017年4月21日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恐龙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其利息
227 484.42元(计至2017年4月21日),被告恐龙公司在该通知书中盖章签收.截至2017年10月12日,被告恐龙公司尚欠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利息
223 133.56元、复利2780.07元,共计10
225 913.63元.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告恐龙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后,被告恐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恐龙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请求被告恐龙公司支付罚息和复利不违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