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7-07-22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股东聘用.(也可由董事会聘任,公司须在董事决议明确) 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三)筹备公司董事会议及公司会务;
(四)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五)其他 .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可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删除此提示)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月日订立.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署: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