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08-06 |
3、鼓励本区企业申报市 科技小巨人 企业,按上级规定,遵循立项要求,予以市、区两级资金1:1匹配,其中区级匹配资金由区镇、开发区联动各承担50%形成支助总额.对认定为区级 科技小巨人 企业,每家给予总计40万元的支助.
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每家2万元奖励.
5、对认定立项的区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资金支助.
6、对获得认定的各类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平台、基地、重点实验室,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以 区镇联动 资金支助方式给予配套扶持.对认定为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支助.对区内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体系建设项目,每项给予支助15―20万元.对批准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区科技服务测试及试验平台,每项给予支助2万元.
7、对批准立项的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其他各类市级、国家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地方资金匹配的,原则上实行区镇、开发区(社区)两级联动,各镇、开发区(社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资金的配套.
第四章 项目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区科技创新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所支助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
2、具有开展所申请支助项目需要的房屋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3、具有必要的自筹匹配资金.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按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1、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我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表》和《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镇、开发区(社区)初审后报区科委.
2、区科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就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实施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区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按照择优原则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然后由承担单位填写《计划任务书》,并由区科委与承担单位协商合同事宜.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支助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如有几个单位共同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由区科委、承担单位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镇、开发区(社区)应帮助、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项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支助金额、拨款方式、成果权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合同如有争议,其仲裁和诉讼按《技术合同法》
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即违反合同,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