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7-08-23 |
(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当事人对我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于2015年5月3日、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15日分别生产了胜益?奶香馒头51袋、50袋和49袋,成本价1.2元/袋,销售价1.5元/袋,2015年5月8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了(2015年5月7日批次)10袋,剩下的均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前已销售出去.据当事人交代,上述三个批次的胜益?奶香馒头所使用的外包装袋均是同一批包装袋,是当事人新印刷的,只有该三个批次使用.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批次的胜益?奶香馒头的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复合膨松剂即葡萄糖酸-δ-内酯.按照1.5元/袋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个批次的胜益?奶香馒头货值共225元,违法所得共计45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2份)、调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表(1份)、执法委托检验抽样单、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各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胜益?奶香馒头的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中4.1.3.1.4的要求,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丙酯)未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七)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较小,并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的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涉案的胜益?奶香馒头叁拾袋、包装袋玖拾个;
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元;
罚款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
电话:0757-22832548),或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监(良)案公【2015】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5〕20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