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7-08-23

440681400008206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明端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延年路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鲩鱼于2015年6月23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当事人交待,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鲩鱼是当事人于2015年6月22日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居委会振兴路19号之二的广东顺德大洲水产批发有限公司三洲农产品交易中心内的一个档口采购的(该档口的收款人名叫梁荫堂),鲩鱼采购回来后即放到当事人的活鱼销售鱼缸中进行销售.当事人称,从采购回来,自运输到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也没有对鲩鱼进行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共采购了上述批次的鲩鱼50kg,采购成本价为11元/kg,销售价为16元/kg,按照该销售价计算上述50kg鲩鱼合共货值800元.我局购买并抽检抽取了1kg,剩余的49kg当事人于抽检当天和下一天已经全部对外销售出去,合共获取利润250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50元. 当事人交代,因为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鲩鱼(2015年6月23日经营的鲩鱼)都是零售的,购买上述鲩鱼的顾客又都是现金结算,所以当事人也不知道是谁购买了上述的鲩鱼,因此,无法追回已经销售出去的鲩鱼. 假冒伪劣 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鲩鱼;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

三、罚款伍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10月29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14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5〕208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编号:440681400008206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延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10日,我局根据抽检后续处理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延年路8号的佛山市顺德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我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我局于2015年6月23日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鲩鱼(2015年6月23日经营的鲩鱼)进行抽检后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AT1500367,检验报告显示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现场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同批次的鲩鱼(2015年6月23日经营的鲩鱼)在销售.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经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鲩鱼于2015年6月23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当事人交待,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鲩鱼是当事人于2015年6月22日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居委会振兴路19号之二的广东顺德大洲水产批发有限公司三洲农产品交易中心内的一个档口采购的(该档口的收款人名叫梁荫堂),鲩鱼采购回来后即放到当事人的活鱼销售鱼缸中进行销售.当事人称,从采购回来,自运输到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也没有对鲩鱼进行添加任何物质.当事人共采购了上述批次的鲩鱼50kg,采购成本价为11元/kg,销售价为16元/kg,按照该销售价计算上述50kg鲩鱼合共货值800元.我局购买并抽检抽取了1kg,剩余的49kg当事人于抽检当天和第二天已经全部对外销售出去,合共获取利润250元,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50元. 当事人交代,因为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鲩鱼(2015年6月23日经营的鲩鱼)都是零售的,购买上述鲩鱼的顾客又都是现金结算,所以当事人也不知道是谁购买了上述的鲩鱼,因此,无法追回已经销售出去的鲩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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