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7-09-20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前款规定的职务;

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2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8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9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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