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7-10-01 |
(七)质量控制和抽查 为了保证人口变动调查的质量,各级统计机构应对调查各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和抽查.质量控制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组织,采用检查、督导等方式进行.地级以上统计机构要对下一级的调查工作进行抽查,具体内容是调查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以及调查工作的规范性.
(八)数据处理与资料管理 1.数据录入程序和汇总程序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统一编制并下发. 2.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有关资料的报送工作: (1)摸底数据.2011年11月2日前,将调查摸底数据(户主姓名底册中
6、
7、
10、11项的合计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项调查处. (2)调查原始数据.2011年12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项调查处. 4.全国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部署和安排进行汇总.调查数据需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5.报送推算的主要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2011年年底本地常住人口总量;
出生率、死亡率;
城镇人口比重;
0-14岁、15-64岁、65岁及以上三个年龄段的常住人口数做初步推算,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初步测算结果及测算方法的简要说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报送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项调查处. 6.数据处理完成后,调查表和原始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负责妥善管理.
(九)调查工作要求 1.为了保证全国调查数据的范围、分类和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调查制度的规定.遇到特殊情况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得按照个人的理解擅自处理. 2.调查员要对其所负责的调查小区的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调查数据有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3.调查员、调查指导员以及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调查结果、特别是被调查户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就业处要在2012年3月1日前,将本次调查的工作总结报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
二、调查表式
(一)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
(二)死亡人口调查表 (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死亡的人登记) 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调查小区 S1.户编号 S2.姓名 S3.性别 S4.出生年月 S5.死亡月份 1.男2.女年月月1.男2.女年月月1.男2.女年月月1.男2.女年月月1.男2.女年月月1.男2.女年月月调查员(签字): 附: 1.《户主姓名底册》式样 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调查小区 户编号 房屋编号 本户住址 户主姓名 摸底时,居住在本户的人数 本户户籍人口中 居住在本户,户口不在本调查小区人数 本户户口待定人数 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备注 其中:户口在本小区人数 离开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人数 离开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人数 其中: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数 出生 人数 死亡 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说明:1.备注栏中要注明本调查小区中人户分离的人数、空挂户和外来人口户等情况. 2.人口合计数=(6)+(7)+(10)+(11). 2.调查小区封面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地 (市) 县 (市、区) 乡 (镇、街道) 村 (居)委会 调查小区 本小区共 户,登记人口 人,出生人口 人,死亡人口 人 调查员:编码员: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