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7-11-17 |
网址:http://www.sparq.com.tw/ 服务服务围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E.164用户号码网路电话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本服务专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本服务之营业区域为台湾全岛(含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实际通信涵盖围视甲方当时网路建设进度及实际提供之项目为准. 本服务用户种类分为下列两种: 营业用户:乙方身分为营利事业单位并於申请时检附营利事业登记证者. 非营业用户:除营业用户之外者. 本服务之服务品质与网际网路连线品质有关,甲方不保证本服务之语音品质与固定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之市内网路业务语音通信品质相同. 甲方依法免费提供乙方其所在地区之
110、119紧急电话服务,其路由安排比照或优於行动网路业务经营者所提供之服务.甲方对於
110、119电话通信将优先处理之.乙方所在地区预设为申请本服务乙方设定之装机地址,当乙方搬离原设定装机地址时,乙方需主动透过甲方客服中心办理移机作业或自行至甲方网站重新设定所在地区,如因可归责於乙方之事由而造成乙方所在地区与装机地址不符,导致
110、119紧急电话无法使用时,甲方恕不负责. 本服务提供之
110、119紧急电话服务仅限於本服务之营业区域.若因电力公司停电、网路服务断讯等情事发生,恕无法正常提供. 申请程序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不得以二个以上乙方名称登记,应将乙方名称 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堤钚慈渡昵胧,并签名或加盖与乙方名称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应检附下列证件: 自然人:身分证明文件. 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商号:
(一)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申请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其同意书并应载明乙方如有积欠甲方费用时,其法定代理人愿负连带清偿责任.未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甲方拒绝受理乙方之申请. 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除须检附前项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九条之一 乙方使用本服务,因第三十八条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终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请本服务时,甲方得限制其申请之数量及服务项目. 乙方以电话或经由网际网路向甲方申请者,须於申请后十日内依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办理. 乙方租用甲方之E.164用户号码网路电话服务所需之网际网路连线设施,由乙方自备. 依法规定E.164 用户号码网路电话服务经营者应将使用者资料载入其系统资料档存查后始得开通.故乙方申请本服务时需依本契约第七条至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甲方於乙方完成申请程序后始得提供本服务. 本服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用户之名称为准. 申请人依规定缴费后,甲方应於六日内使其通信.但因门号或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甲方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后六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延期. 乙方因欠费拆机且尚未清偿欠费,若新申装或异动时,甲方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再予办理. 异动程序 乙方申请本服务之异动事项,除依甲方营业规章所订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得以电话申请,乙方如以电话申请异动事项,甲方得询问其个人资料,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 乙方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后,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服务,俟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规定补办各项手续后再予恢复服务,暂停通信期间之月租费仍应缴纳. 乙方欲申请暂停通信及办理恢复通信服务时,应以电话或书面向甲方申办.但暂停通信期间,乙方仍应缴纳月租费. 乙方使用本服务之主体不变,仅依法更改用户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以自然人名义租用本服务,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租用者,准用更名之规定. 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终端设备时,甲方於受理申请后,应於三日内拆除或依乙方需求另订较长之拆除期限,并将预定拆除日期通知乙方. 乙方办理一退一租时,原乙方之退租行为视为契约终止,应依本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