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7-12-10

7 030412004001 应急照明灯 1.名称:应急照明灯 套95

8 030412004002 安全出口 1.名称:安全出口 套15

9 030412004003 疏散指示灯 1.名称:疏散指示灯 套810

030412001001 楼道灯 1.名称:楼道灯 套14

11 030904013001 报警联动一体机 1.名称:报警联动一体机 台112

030411004001 管内穿线 ZR-RVS-2*1.5 1.名称:消防配线 2.配线形式:管内穿线 3.型号:ZR-RVS 4.规格:2*1.5mm2 m

1635 13

030411004002 配线 NH-BV-2.5 1.名称:消防配线 2.配线形式:管内穿线 3.型号:NH-BV 4.规格:2.5mm2 m

1156 气体灭火系统(拆除以下原有设备,更换新设备)

14 030904001003 感烟探测器 1.名称:感烟探测器 个915

030904001004 感温探测器 1.名称:感温探测器 个916

030904003003 紧急启停按钮 1.名称:紧急启停按钮 个617

030904005002 声光报警器 1.名称:声光报警器 个618

030412004004 气放误入指示灯 1.名称:气放误入指示灯 套619

030411001001 电气配管 SC15 1.名称:电气配管 2.材质:镀锌钢管 3.规格:DN15 4.配置形式:砖、混凝土结构明配 m

350 20

030411004003 配线 NH-BV-2.5 1.名称:消防配线 2.配线形式:管内穿线 3.型号:NH-BV 4.规格:2.5mm2 m

1156 21

030411004004 管内穿线 ZR-RVS 2*1.5 1.名称:消防配线 2.配线形式:管内穿线 3.型号:ZR-RVS 4.规格:2*1.5mm2 m

175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1.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磋商文件. 1.2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据《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单位,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 合格的供应商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本项目供应商特定条件,详见

第二章采购需求. 2.2 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并按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7条规定确认参加磋商. 2.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格的工程 3.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工程. 3.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磋商公告、成交公告、更正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集中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确认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点击 登记 ,确认参加磋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首页 新用户注册 中的《一般供应商注册简介》.未报名确认的,不具备参加磋商资格. 8. 答疑会 8.1 磋商项目原则上不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的,将在磋商邀请中明确答疑会时间和地点. 8.2 磋商项目召开答疑会的,答疑会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代表对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就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 8.3 磋商项目需要现场考察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9.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0. 联合体 10.1 除特别说明外,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供应商联合体,以1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10.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10.4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0.5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1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1.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磋商文件中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报价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认定该响应文件无效. 12. 响应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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