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7-12-10

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完整地编制响应文件. 13. 报价 13.1 所有报价均使用人民币.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3.2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所附的报价函及报价分项价格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服务的价格. 13.3 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 13.4 最后报价相关规定见

第三章第26条. 14. 磋商保证金 14.1 磋商保证金应为人民币.供应商应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采用电汇、转账或者网银等方式,以资金到账为准;

二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格式详见附件2),随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保证金付款账户名称应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交存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磋商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 账号:6101

0155 2600

03485 14.3 凡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4.4 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4.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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