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7-12-25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 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创建,由市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镇、村的创建,由县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 对创建工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镇、村,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授予相应的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六条 申请创建的市、县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镇、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创建方案. 第七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
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九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