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7-12-28
朱建豪与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终2371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网络购物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粤01民终237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7-22 合议庭:谢江武张纯金刘冬梅 审理程序: 二审 上诉人: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朱建豪 上诉人代理律师: 赵亭旭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萝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建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朱建豪于2015年6月24日在华以公司开设在天猫的 华以**园保健品旗舰店 购买了30瓶 秘鲁玛咖片 ,每瓶单价228元,经优惠后实际支付货款5940元.华以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发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上的购买单位名称为朱建豪,货物名称为玛咖,数量单位为30盒,共计5940元.朱建豪于2015年6月28日确认收货.朱建豪提交了网上购物截图、快递单、发票予以证明.华以公司确认朱建豪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网上购物截图、快递单的收货人为 朱先生 ,无法确认就是本案朱建豪.网上购物截图上载明的运单号与朱建豪提交的快递单号一致,且经当庭拨打快递单上的收件人手机号码185****1957进行核实,该手机号码为朱建豪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 朱建豪当庭提交涉案产品实物一瓶,该产品外包装显示产品名称:秘鲁玛咖片,产品类型:压片糖果,生产许可证号:QS410313010329,生产:河南佳禾康生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食用方法:每天2次,每次1-2片,配料:秘鲁玛咖粉、蛹虫草粉、肉桂提取物、人参提取物、维生素C、低聚糖果.产品介绍部分的描述为:秘鲁玛咖片,是由华以公司与日本新阳光株式会社专家联合研发组方产品针对我国中老年男性人群营养需求,运用现代药膳调理理念.将多种 药食同源 的天然中药材料科学配伍,浓缩精制,同时辅以多种维生素,协同起效,全面调节人体营养**. 涉案产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数据信息显示证书编号;

QS410313010329,企业名称:河南佳禾康生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糖果制品(糖果).华以公司主张涉案产品系由河南佳禾康生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与华以公司系关联公司,由于涉案产品由华以公司研发,为了更好地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承继关系,就在标签上进行了注明.华以公司确认其公司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朱建豪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该三份公告的附件分别列明了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的基本信息.其中玛咖粉种属为人工种植的玛咖(十字花科独行菜属),食用部位为根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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