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8-03-02
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按: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15〕99号,以下简称《方案》).

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即指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购买电量,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俗称 直供电 )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明确: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2009年,《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要求各地直接交易试点需报国家审批,并明确直接交易试点企业准入条件、电价构成、操作程序等.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了直接交易试点审批事项,各省市可按国家已颁布政策框架,自行开展试点,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方案》,明确了重庆市直接交易试点组织监管、准入条件、电价构成、交易实施、电量调剂、计量结算、其它等内容.根据《方案》,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渝经信发〔2015〕38号,以下简称《规则》).《方案》和《规则》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正式启动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二、关于组织监管 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各部门按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电网企业、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作为参与具体交易的三方.

三、关于主体准入

(一)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用电电压等级原则在1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业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可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及年用电量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属于我市电子核心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MDI及化工新材料、页岩气、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试点. 3.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及以上). 3.水电企业和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四、关于电价构成 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相关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电网输配电价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其中: 电量电价110千伏用户为0.091元/千瓦时,220千伏用户为0.07元/千瓦时,其他用户暂按0.113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为40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6元/千伏安/月. 线损电价=直接交易价格*线损率/(1-线损率),线损率按6.87%计算. 3.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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