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8-03-07 |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授权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每届任期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六章 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和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6.26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62亿元.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亚太集团投入,学院事业收入,院属企业上缴利润,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规定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预决算管理.每年预决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接受董事会审核,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