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8-06-03 |
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防范风险.
(二)变更事项 1.学校名称变更: (1)变更应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2)需向登记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 (3)涉及章程调整的,新章程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被审批人应按照承诺期限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并达到法定条件. 2.学校办学类型、层次变更: (1)变更应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2)须符合同级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条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C级的对应标准,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规范要求.同时参照上述 设立及办学活动 检查内容和标准. (3)涉及章程调整的,新章程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被审批人应按照承诺期限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并达到法定条件. 3.学校分立、合并: (1)变更应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2)须符合同级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条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C级的对应标准,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规范要求.同时参照上述 设立及办学活动 检查内容和标准. (3)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4)涉及章程调整的,新章程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5)被审批人应按照承诺期限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并达到法定条件. 4.学校举办者变更: (1)新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同时应符合市、区两级关于该行业准入的设置条件. (2)需重新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3)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应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4)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5)涉及章程调整的,新章程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6)被审批人应按照承诺期限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并达到法定条件.
(三)终止办学 1.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2.妥善安置在校员工、学生. 3.被审批人应按照承诺期限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并达到法定条件.
四、监督检查方式 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教育局重要议事日程,局领导牵头各业务处室、有关区教育局组成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成员处室组成根据检查内容确定.
(一)事中审核.审批部门组织现场踏勘,进行现场核查.听取被审批人就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变更事项、承诺内容等汇报,并实地查看各项内容;
必要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二)事后监管.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组织业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条件等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三)年度检查.结合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组织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年度检查.
(四)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存在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