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8-06-03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事中审核检查 1.设置条件、办学活动监管处理 实地监督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各检查成员处室(专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分级评价(良好、合格、不合格).短期内可整改的问题允许举办者限期整改,由相应检查成员处室(专家)复查并重新评价(整改、复查时间不得影响办件承诺时限,最终评价必须在距离承诺时限3日前提出).最终评价中仍有 不合格 评价的,不予行政许可. 2.变更(终止)事项监管处理 实地监督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各检查成员处室(专家)根据检查情况就申请事项提出意见(同意、不同意).短期内可整改的问题允许举办者限期整改,由相应检查成员处室(专家)复查并重新评价(整改、复查时间不得影响办件承诺时限,最终评价必须在距离承诺时限3日前提出).最终仍有不同意变更(终止)意见的,不予行政许可.

(二)事后监管检查 1.设置条件、办学活动监管处理 实地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各检查成员处室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分级评价(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作出 不合格 评价的检查成员处室在整改期限过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重新作出分级评价.复查后仍有 不合格 评价的,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责令停止办学等处理. 2.变更(终止)事项监管处理 实地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各检查成员处室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同意、不同意),并将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提出 不同意 意见的检查成员处室在整改期限过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重新提出意见.复查后仍有不同意变更(终止)意见的,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作出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处理.

(三)违法行为处理 1.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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