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6-29 |
526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9日抄送: 各市、州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 8月29日印发 共印300份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2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7
第四章 工伤事故报告
12
第五章 工伤认定
12
第六章 劳动能力鉴定
17
第七章 工伤医疗、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21
第八章 工伤待遇审核支付
29
第九章 基金财务管理
40
第十章 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
47 第十一章 稽核内控
49 第十二章 权益记录与服务
53 第十三章 附则54 附件:规程中系统生成的表册目录…55 规程中单位填报表册目录…57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认定、鉴定业务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由省、市(州、贵安新区)(以下简称 市 )和所辖区(市、县、特区)(以下简称 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 )负责办理,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支付、工伤其他费用审核支付,稽核监督、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 工伤认定由市和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行政部门 )共同组成的工伤认定办公室负责办理,包括工伤认定受理、认定调查、认定决定等.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简称 劳鉴机构 )负责办理,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等.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实行全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征收并按月逐级上解,由省经办机构缴存省财政专户;
省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支出预算,省经办机构编制的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款项拨付省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经办机构逐级下拨.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均实际基金支出额度留存2个月周转金. 第六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信息系统 ),业务数据全省集中管理. 前台业务分级经办,后台业务省级管理,业务数据、个人权益记录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前台负责,后台不能直接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着流程设置岗位、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工伤保险业务按本规程的要求,须设立征缴、认定、鉴定、待遇、财务、信息、稽核等相应的岗位和服务窗口.一般业务设立审核、复核二级管理岗位,基金管理风险程度较高业务设立审核、复核、审批三级管理岗位.审核岗位负责业务受理、信息录入、结果反馈、资料归档、文件立卷,复核岗位负责材料核对、待遇复核、出单签章.审批岗位由单位负责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