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06-29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等在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在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企业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须填报(同时报盘)《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2-1)、《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附件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原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的花名册、劳动(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件;

(五) 招录外单位在册不在岗职工(含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相关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

(七) 煤矿企业以吨煤、建筑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缴费的,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八) 其他有关的证件和资料: 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炼、水泥生产或销售等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须提供市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参保前30日内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协议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等资料. 征缴岗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将用人单位提供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导入(录入)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基础数据核对表》,经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核对签字后,从信息系统作确认处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参保单位将经办机构出具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基础数据核对表》在单位公示. 未通过参保审核的,征缴岗位书面向参保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征缴岗位须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从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经复审后从信息系统作确认处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反馈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征缴岗位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从信息系统确认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后,视同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参保单位在登记入库的30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次日零时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超过登记入库的30日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3倍的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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