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8-09-09 |
已到位资金278.36亿元(含续建项目),其中,区外境内项目577个,合同金额273.3亿元,已到位资金244.7亿元(含续建项目).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更上一层楼,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陆川县人民政府、北流市人民政府、容县人民政府、玉柴工业园管委会、市招商促进局为 玉林市2009年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先进单位 ,并予以表彰奖励,其中,奖励陆川县人民政府、北流市人民政府、容县人民政府各10万元,奖励玉柴工业园管委会、市招商促进局各5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再创招商引资新业绩.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单位的经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法,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为完成2010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现我市 富民强市 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玉政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稿)》已于2010年11月12日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
坚持自愿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招聘与调配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编委办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办机构的定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需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建设的立项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中专和中小学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确认居民城镇户籍.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监管,确保参保居民用药安全有效.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市、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办公等相关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