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8-09-09 |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本市辖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不视同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缴费标准
(一)未成年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为14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为16元).
(二)成年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为14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为16元). 第十三条困难城镇居民参保家庭缴费部分的补助 对困难城镇居民的补助,在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基础上,按特殊情况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以减轻个人负担.
(一)属于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个人缴费20元,政府增补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元.
(二)属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个人不缴费,政府增补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2元.
(三)属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居民及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个人不缴费,政府增补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55元.
(四)属于其他城市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的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个人缴费40元,政府增补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5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城镇居民家庭缴费部分的政府增加补助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居民参保情况,每年编制一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预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参保及缴费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手续;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参保及缴费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二)教育等部门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校学生、少年儿童进行申报登记的有关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