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09-11
附件 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第五条 在省内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缴纳义务人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陶)、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四)伐木活动临时占压等. 第六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由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未设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县级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可负责本级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2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 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2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3.5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2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2元计征(不足1 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2元计征.伐木活动临时占压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第八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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