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9-11 |
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额度核定: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额度缴纳.
(三)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按照实际开采量缴纳.
(四)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数量缴纳. 前款第
(三)、
(四)项,缴纳义务人应当如实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度.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文物保护设施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库第十四条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 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5:7.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市级国库. 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5:1.5:6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市、县级国库.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一般缴款书 ,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 一般缴款书 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 一般缴款书 时,预算科目栏填写 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预算级次栏填写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省、市(州)、县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相应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