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8-10-13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

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 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 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

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

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外国永久居留证、港 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 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

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 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

工伤致残诊断 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 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 人事档案报送单;

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 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 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 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 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目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 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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