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8-11-12
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2005-12-29 京教策〔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总则

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

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四、教师和工作人员

(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

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

(一)选址和选项

(二)建筑设施和设备

(三)人员配备?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

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

(一)学校设置 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 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4. 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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