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8-1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密环保罚字〔2018〕301号当事人名称:孙希令 身份证号:610422198204052030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安乐镇西毛村16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6日对你使用的混凝土喷射台车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明,你使用的型号为HPS3016SW编号为007010234的混凝土喷射台车尾气排放,使用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的平均值为0.90m-1(Ⅲ类限值标准0.60m-1),排放污染物超过北京市地方标准《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的限值.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要求陈述、听证、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听证、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密环保罚听告字〔2018〕106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公司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2018年9月17日 联系人:李紫洲 郑旭

电话:69084092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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