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12-17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满意度,促进评审和定标的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职责明晰、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直接责任人. 采购人的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当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 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 第七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八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一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 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 抽签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抽签法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商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 第十四条 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评定分离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定标可适用自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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