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12-17

(一)属于政府采购品目中的下列项目类型:专用材料、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实验室教学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等货物项目,水利、防洪、交通运输等工程采购项目,专业咨询、规划设计、课题研究等服务项目.

(二)经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复杂性、专属性、专业性及特殊性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定性评审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不得采用自定法. 第十六条绿化工程、修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物业管理、服装、家具等市场竞争充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投标应当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同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取定标方法:

(一)评审方法为最低价法的,采购人可以选取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二)评审方法为定性评审法的,采购人应当选取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三)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可以选取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第十七条 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印刷出版、培训等标准统

一、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选取商场供货或预选的采购方式.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商场供货或预选不能实现时,可采用招投标评定分离的方式,采购人应当采用抽签法或者竞价法的定标方法.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定标分离政府采购品目适用方法目录》(附件1)选择采购项目所适用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

第三章 评定分离项目的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项目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采购需求中应当明确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定标流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采购人不得再变更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 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及定标方法提请澄清的,由采购人负责答疑.答疑事项改变已公告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招标机构需将修改事项在投标截止前3日告知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可以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派代表进场介绍项目情况或者解答评审委员会的询问,但不得在现场停留和参加评审且不能发表干预专家评审的不当言论. 对于金额较大、专业复杂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可邀请国内一线专家通过互联网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对定标方法采用 自定法 的项目,评审报告应当增加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价内容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评审专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文件为废标、投标无效的原因,列举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第二十五条 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定标方法适用自定法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成定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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