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6-08 |
一、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康乐县城范围内区域,东至中元大桥,南至高丰大桥、西至康美大桥(规划),北至临康和二级公路.
(二)除县城外乡镇镇区的建成区、外延100米内区域及学校、卫生院等敏感区域.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饮用水源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石板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内区域;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药水峡水源保护区、磨沟水源保护区、紫沟峡水源保护区、扎子河水源保护区、麻山峡水源保护区)划定区域内,及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各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源地)等1000米以内区域.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
(五)龙头山、象山、虎家山、凤尾山及竹子沟康美农庄观光牧场、牡丹谷、西峰窝寺、亥姆寺等景点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辖区内国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30米以内的区域.
(七)苏集河、胭脂河、三岔河等水系干流15米范围内,洮河一侧25米范围内.
(八)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划规定的区域.
二、非禁养区范围 全县范围除禁养区外,其余均为非禁养区.
三、畜禽禁养区管理
(一)禁养区范围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二)禁养区范围已建畜禽养殖场要在限期内关停、转产或搬迁,逾期不搬迁关停、转产或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三)所有禁养区范围的养殖场及一般养殖户在未关停、转产或搬迁前必须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落实环保措施、保证环保达标、适时搬迁.
四、畜禽非禁养区管理
(一)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二)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凡畜禽养殖场主体工程、沼气工程、取消土地和防治设施没有实现"三同时"的,不得正式开展养殖活动,并限期整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任意向河流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渣、污水等,否则按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在非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对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排放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