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6-08 |
(四)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成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关闭.
(五)在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
(六)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规模化养殖场废水须达标排放,严禁将达标排放的污水直接排入二类水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体,须经过一定距离的消减才能进入开放水体.
(七)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清洁养殖,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
五、工作流程 第一阶段(摸清底数):2017年1月1日――2月28日.县环保、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识别和初步确认禁养区划定范围.摸清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数. 第二阶段(核定边界):2017年3月1日――5月31日.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整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第三阶段(征求意见):2017年6月1日――6月30日.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征求了农牧、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形成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第四阶段(报批公布):2017年7月.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 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实施期限
(一)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集中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禁养目标.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甘肃省环保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开展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严格按照此工作方案,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出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为确保全县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环保、农牧、国土、发改、住建、公安、水务、文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县政府工作领导小组要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二)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技术指导.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禁养区的管控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划控制工作,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逐个落实措施.二是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三是农牧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四是国土部门对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五是县环保,农牧、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