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六)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四)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为拟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的居民或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非所在地居民;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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