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1 |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注册地在拟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辖区内;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 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 第十六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对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收回筹建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信用合作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开业核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