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1 |
一、项目情况 根据 (规划方案复函文号)批准,位于 (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合计住房 套.
该居住项目共分 期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配套养老设施基本情况 根据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有关决定要求,乙方在 (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养老设施项目如下: 托老所: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老年活动场站: 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机构养老设施: 所,床位数 张,占地面积(独立选址类)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配套养老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 托老所计划于 年 月开工, 年 月完成竣工验收,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老年活动场站计划于 年 月开工, 年 月完成竣工验收,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机构养老设施计划于 年 月开工, 年 月完成竣工验收,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 2.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与住宅部分相应设施分别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 3.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配套养老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3.配套养老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4.其他约定标准:
四、方案审定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方案,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施工.
(二)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五、同步建设
(一)乙方承诺配套养老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