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1 |
(二)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手续.
六、监督检查 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设监管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责令改正.
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配套养老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养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二)乙方应在养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配套养老设施和相关资料(附件1)在移交时应一并无偿移交甲方,并与甲方签署《移交证明书》(附件2).乙方发出移交通知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三)交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养老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四)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五)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六)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设施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用手续后,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自承担的各项税费. 乙方同意上述配套养老设施水、电、气、暖的用户名在办理交用手续后 日内变更至甲方或甲方确定的运营主体名下.
(七)在甲方接收配套养老设施后的两个供暖期内,乙方有义务和甲方一起对供暖效果进行监测.因乙方原因导致室温未达到北京市的相关标准,乙方应最晚在下一供暖季前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保修时间进行相应延长.
(八)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八、配套养老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依据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 后 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本协议居住项目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
九、违约责任 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
十、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