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1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9执62 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双娥,曾用名张永凤,女,1954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5404041223,汉族,山西省祁县人,原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住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66号宜佳美墅A座3单元101号,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现服刑中.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刑终22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一、被告人张双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二、查封、扣押在案的财产(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已经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双娥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双娥以吕薇、杨凯名义购买上海市零陵路29弄(丝庐花语小区)9号801房产一套,上述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双娥所有的以吕薇、杨凯名义购买的上海市零陵路29弄(丝庐花语小区)9号801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任国栋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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