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01 |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豆制品生产加工过程监管.豆制品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要求,豆制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基本规范》中加工条件、设备设施及内外环境整洁等要求.豆制品生产用原料应符合相关要求,不得使用劣质、发霉变质原辅料加工豆制品;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吊白块等非食用性物质,不得采用二氧化硫熏烤等非法工艺,不得滥用焦糖色等食品添加剂.定型包装豆制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装标识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项目要齐全、准确.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豆制品的自检或委托检验,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豆制品,一律不得流向市场;
销售的豆制品要提供供货单;
要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严禁用不合格或过期变质豆制品进行再加工.
(二)加强豆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指导督促集贸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做到来源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加强对超市、市场内现制现售豆制品加工条件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严格执行进销货台帐制度、索证(审查意见书)索票(供货单)制度和挂牌明示销售制度,不得采购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豆制品生产企业或不符合《基本规范》要求的本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豆制品进行销售;
销售摊点应当配备防虫、防蝇、防尘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冷藏设备,销售器皿应定期消毒,保证无毒无害、无异味.要加强对流通环节豆制品的抽检力度,对销售含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制品,要依法进行处理,严禁把未销售完并已变质的豆制品返销给加工企业.
(三)加强餐饮环节豆制品安全监管.全镇各餐饮消费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宾馆饭店等应购买具有资质条件的豆制品加工厂(场、点)生产加工的豆制品,并主动索要供货单等票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注明豆制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不得购进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豆制品.积极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确保豆制品质量安全卫生.
(四)加强豆制品抽样监测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将豆制品的抽检监测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在常规检测项目外,开展针对性检测.要加强对豆制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吊白块、硼砂、二氧化硫、甲醛等非食用物质或滥用添加剂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查处理.一旦发现苗头性、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五)努力实现豆制品来源可追溯.强化豆制品从生产、流通到餐饮消费的全过程监管,真正实现豆制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四、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4月) 1.由本镇食安办、质监所牵头,组织当地工商、卫监、各村(社区)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户)、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结合前一轮豆制品专项整治审查发证及政府以奖代补经费兑现情况等,全面掌握辖区内豆制品生产、经营、消费的真实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隐患,为整治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2.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明确整治重点和时间要求,重点掌握前一轮豆制品专项整治通过达标验收单位的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豆制品加工作坊面积情况,落实分类指导意见. 3.由本镇食安办于4月30日前集中组织各环节监管部门召开辖区内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户)、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业主整治工作动员和培训会议,学习《食品安全法》、《基本规范》,告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专项整治要求和时限. 4.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特别要宣传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生产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公众的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