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1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
15、
16、
17、
19、
20、
27、
28、29条;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
12、
13、
14、15条 固定资产投资科、经济合作科、农村经济科、基础产业科、产业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社会发展科、就业和服务业发展科、经济贸易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第15 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第
15、16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13 、
14、
17、
18、19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12项3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用能设备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