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02
扬医保〔2018〕31号 关于印发《扬中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现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4日 主题词:医疗 保险 实施 细则 抄报:孙冬梅副市长 抄送:市人社局、财政局 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发 扬中市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我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予以制定. 第二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故未能按期缴纳保费的,暂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办理续保手续时,需按补缴年度的标准一次性补足历年保费(如: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2016年度以来未正常缴纳保费,2018年度办理续保手续时,需按2018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补缴所欠保费),且自补缴保费到账之日起,发生的合规费用方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予以结算.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因故3个月未能按期缴纳保费的,暂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自补缴保费到账之日起,发生的合规费用方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予以结算.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可选择:(1)按当前年度保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保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也可选择以在职人员缴费标准延续缴费,但延续缴费期间只可享受在职人员的医保待遇. 第五条 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且企业因工作需要需继续留用,则企业需及时向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缴费申请,并选择以下几种缴费方式:(1)按当前年度保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保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视作在职人员,由企业按期缴费,且只能享受在职人员医保待遇;

(3)企业办理停保手续,医保关系转入自谋职业专户,缴费方式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 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后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的,最低缴费年限按在部队首次办理医疗保险的年度确认;

退役后未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的,最低缴费年限按在我市首次办理医疗保险的年度确认. 第七条 经鉴定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管理的人员,办理长住外地登记手续后,在长住地本人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购买的合规用药,纳入居民慢病报销范围,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予以结算. 第八条 住院医疗保险转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1、缴费标准的确定 (1)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人员转保,按转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统筹部分的标准,补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的保费(如:2018年办理转保,则需按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统筹标准补缴).转保当年度需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额保费缴纳.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人员转保,按转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标准,补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期间的保费(如:2018年办理转保,则需按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额标准补缴). (3)已一次性缴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转保,在办理转保手续往后年份提前缴纳的保费可以抵减转保费用,转保当年及往前年份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不予抵减. (4)转保人员只划入办理转保手续当年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往前补缴的年份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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