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02 |
附件: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建设厅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能源 成品油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商务部 江苏省经贸委办公室 2007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2800份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