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03
3702140103019 行政许可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服务指南 青岛市城阳区林业局发布 2018-12-04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1

二、办理流程…3

三、救济途径…5

四、表单填写…7

五、表单填写…7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编码:3702140103019

(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城阳区林业局

(三)申请主体: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需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青岛市城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区林业局窗口(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0532―66796911.

(五)办理依据 1.《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附件《2015年第二批省级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65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六)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证明;

2.具备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应场所和条件;

3.服从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

(七)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电子版);

2.《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动物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原件1份,纸质;

电子版).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咨询窗口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区林业局窗口(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 咨询电话号码:0532―66796911.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办理进程查询、获取审批决定书、流程图等.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青岛市城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区林业局窗口,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联系

电话:0532―66796911. (2)信函提交.青岛市城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区农业局窗口,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山城路195号,邮政编码:266109,联系

电话:0532―66796911.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城阳区网上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城阳区网上审批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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