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粮油食品消费安全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依照市政府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市内经评审、认定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粮油销售店、超市粮油食品经营柜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放心粮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心粮油示范店"的审核认定 第四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应具备的条件.
1、有必备的粮油购销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有一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O)的门店,计量器具经检验合格.
3、店容店貌整洁卫生,店内配备防潮、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防止传播疾病.
4、出售商品明码标价,包装完好,无变质、无超保质期现象,出售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严禁出售"三无商品".
5、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放心粮油示范店》申报表.
2、粮油购销许可证.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经营人员健康证.
8、计量器具年检合格证. 第六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认定程序.
1、按照创建标准,由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放心粮油示范店"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审核认定.
2、经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由市粮食局颁发 "放心粮油示范店"证书、匾牌.市粮食局每年向社会进行一次公布.
第三章 "放心粮油示范店"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一年一审. 第八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必须悬挂"放心粮油示范店"匾牌、证书复印件,认真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九条 市粮食局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其店内卫生状况、经营商品质量,使其保持"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标准;
同时,要积极协调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放心粮油示范店"进行1-2次专项检查,规范经营行为,使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条 市粮食局要依托优势企业或放心粮油示范店,探索建立辖区内粮油食品配送机制,实现主要经营产品的统一配送,从进货渠道上保证所经营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履行粮油商品质量和服务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 "放心粮油示范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享有的权利.
1、享有悬挂和在许可范围内使用"放心粮油示范店"匾牌和证书复印件的权力.
2、可以在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放心粮油示范店"字样或标志.
3、可以申报潍坊市"放心粮油示范店".经考核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放心粮油示范店"应当履行的义务.
1、"放心粮油示范店"匾牌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粮油店或超市粮油食品柜、粮油门市部,不得转让、租借,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
2、"放心粮油示范店"应主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各项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