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3 |
3、"放心粮油示范店"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粮油经营台账,每月向市粮食局报送统计资料.
第五章 "放心粮油示范店"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经检查或投诉发现弄虚作假、缺斤少两或出现销售粮油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取消"放心粮油示范店"资格、责令摘牌等处理,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经营商品出现质量或价格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店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被取消"放心粮油示范店"资格的,市粮食局收回牌匾和扶持资金,二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放心粮油食品店".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