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3

1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2.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

(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

(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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