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4

在市外出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

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市外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市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依据、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挂职锻炼工作等时间超过1个月的,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每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外40元、省内市外30元、市内2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的,其往返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组织批准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两地(家庭和工作地)费用报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市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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