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4 |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对方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