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4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4)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

15.9成交供应商若发生本条第15.8款中的任何一种行为,一经查实,采购人将向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报并申请取消其成交资格. 16.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之日起计算的六十天,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将被视为非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放弃磋商,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有限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须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7.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7.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0条的要求,编制一式三份响应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右上角必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一旦 正本 和 副本 不符,以正本为准.装订方式为左侧胶贴平本装订 17.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须打印,正本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委托受托人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 附在响应文件中. 17.3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17.4本磋商文件所表述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纸质响应文件 18.1纸质响应文件须打印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信封(箱)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 19.2信封(箱)封面注明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 请勿在(磋商时间)之前启封 的字样. 19.3响应文件未按第19.1和19.2条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不对响应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20.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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