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4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防止和减少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标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设施;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是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全面负责. 设置许可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经济功能区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设施设计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其荷载及结构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 第十一条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面板、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阻燃材料. 设施安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需要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应有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钢结构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 第十六条 屋顶广告设施和高层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